关于迈克尔·乔丹与Air Jordan品牌的股权关系,存在一个普遍的误解。事实上,乔丹本人并不直接持有耐克公司或Air Jordan(AJ)品牌的股权。这种财务关系的核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股份,而是一项独特的利润分红协议。

从股份到分红权的关键转变

1984年,乔丹与耐克公司签署了一份为期五年、价值250万美元的代言合同,这标志着他与这个运动品牌巨头合作的开始。四年后,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深化,签订了一份终身合同。作为这份终身合同的一部分,乔丹获得了耐克公司4.5%的股份。然而,这一股权结构在2003年左右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为了避免乔丹作为大股东过度干预公司的日常运营,耐克方面提出了一个替代方案。双方经过协商,乔丹同意放弃其持有的耐克公司4.5%的股份。作为交换,他获得了一项新的、更为聚焦的权益:对Air Jordan品牌销售利润的终身分红权。

具体的分红比例与商业逻辑

根据协议,乔丹获得的分红比例是AJ品牌每年税前利润的66.6%(约三分之二)。这一比例在多个来源中均有提及,虽然略有表述差异,但核心数字高度一致。这笔交易将乔丹的收益与AJ品牌自身的商业表现直接捆绑,而非与整个耐克集团的股价和综合盈利挂钩。

从商业角度来看,这笔交易对双方各有利弊。对于耐克而言,它收回了股份,避免了股权稀释和潜在的公司治理问题,同时将乔丹的巨额回报与一个独立子品牌的业绩紧密联系,激励其持续为品牌影响力贡献力量。对于乔丹而言,他获得了一个稳定且巨大的现金流来源,其收益直接取决于由他本人形象定义和驱动的品牌表现。

历史选择的对比与价值

关于乔丹当年用股份换取分红权是否划算,事后常有分析进行对比。有估算指出,乔丹当年放弃的4.5%耐克股份,若保留至今,其市值可能高达数十亿美元。然而,这种对比忽略了AJ品牌在其分红协议下的巨大成长性。自协议达成以来的二十年间,AJ品牌已从耐克旗下的一个篮球鞋系列,成长为横跨运动、潮流领域的全球性文化符号,年销售额以数十亿计。乔丹每年从中获得的分红金额极为可观,长期累积的现金收益可能已远超持股所带来的资本增值和股息收入。

因此,迈克尔·乔丹在AJ品牌中的“占股”问题,答案是他并不占有任何股份,而是享有该品牌约66.6%的利润分红权。这一特殊安排源于2003年的一项关键协议,是其与耐克公司长期合作关系演进的产物,也成为体育商业史上最具代表性的代言与分红模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