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宁涉嫌案件的核心是“e租宝”非法集资案。该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为广泛。丁宁作为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为案件主犯。

指控罪名与量刑依据

2016年12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对丁宁等10名主要嫌疑人提起公诉。丁宁被指控的罪名主要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两个罪名在涉及特别巨大金额、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量刑极为严厉。

相关刑法条款

  •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租宝”案非法集资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未兑付金额达380亿余元,完全符合“数额特别巨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司法审判与判决结果

案件经过审理,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丁宁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 丁宁因犯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
  • 对丁宁的弟弟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
  • 同时,法院责令丁宁、丁甸等人连带退赔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

一审宣判后,丁宁等人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丁宁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结论

丁宁最终被判处的是无期徒刑。其刑期并非有限的年限,而是终身监禁。判决综合考虑了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特别是在集资诈骗犯罪中的核心主导作用。该判决体现了对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