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打卡
上门打卡
定位取点仅在打卡瞬间完成,配时间戳。不做持续轨迹追踪,不做人脸识别。
替代方案:服务对象或家属扫码确认。合规成本更低,效果几乎不损失。
02 / 留痕
服务留痕
10 秒语音或脱敏照片,自动挂到服务项目与时长上。护理员不用填表。
对应医保办发〔2024〕21号 第 16 条“一人一档”电子档案要求。
03 / 导出
迎检包一键生成
服务记录、评估档案、结算明细,按检查组习惯排好版,导出为可直接提交的 PDF。
服务记录、评估档案、结算明细一并导出,格式对齐检查组查阅口径。
01 / 法律依据
留痕要求的条款依据
医保办发〔2024〕21号 第 16 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核验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凭证,按照护理服务计划、行业规范等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并如实记录服务内容,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参保人员建立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
医保办发〔2024〕21号 第 18 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或者自建护理服务内部管理系统并与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对接,实现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等数据信息的管理与传输。
医保办发〔2024〕21号 第 40 条(九) 以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理服务记录、账目、费用单据、上传数据、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进行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的,经办机构应当解除协议。
医保办发〔2024〕21号 第 45 条 造成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5 年内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对其他相关人员暂停 3 个月至 12 个月基金支付资格。
第 18 条明确允许机构自建内部管理系统并与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对接,不以采购指定系统为前提;
第 40 条第(九)项将“以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理服务记录、账目、费用单据、上传数据进行结算”列为解除协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