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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险迎检自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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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 04 · Inspection checklist

长护险迎检自查清单:32 项

按医保办发〔2024〕21号、医保发〔2023〕29号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 条款整理,共 32 项,分 6 类。每项标注条款号,可对照原文核对。
下载 PDF 台账系统
清单项数32 项
分册6 类
依据21号 + 29号 + 服务目录
核验2026-10-17
按序排列的档案夹
迎检清单 · 分类归档
逐项核对并勾选。C 组(服务记录与档案)与 E 组(系统与数据) 直接对应医保办发〔2024〕21号 第 16、18、40 条,建议优先自查。

A · 资质与协议6 项

□检查项条款
□ 1. 营业执照 / 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含养老、照护或护理服务 21号 第6条
□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有效(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 21号 第6条
□ 3. 长护协议在有效期内,最近一次续签已按要求提前 3 个月提出 21号 第11、38条
□ 4. 分支机构、多个站点均已单独完成定点申请 21号 第12条
□ 5. 重大信息变更(法代、地址、床位数、服务类型、价格)已在 30 个工作日内申报 21号 第37条
□ 6. 定点标识按规定悬挂,无超范围或超地址经营 21号 第23、40条

B · 人员5 项

□检查项条款
□ 1. 居家/社区护理: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 ≥ 4 人 21号 第8条
□ 2. 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 ≥ 2 人(居家/社区) 21号 第8条
□ 3. 机构护理:医师、护士(师)各 ≥ 2 人;100 人以上设长护管理内设机构 21号 第8条
□ 4. 配备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能说清本地政策规定 21号 第7条
□ 5. 护理服务人员全部实名制登记,编码信息已维护,有动态管理与考核记录 21号 第19条

C · 服务记录与档案7 项

□检查项条款
□ 1. 按“一人一档”建立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 21号 第16条
□ 2. 每次服务均有时间、地点、项目、时长、护理员五项齐全 21号 第16、27条
□ 3. 服务项目名称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一致(36 项) 目录(2025-09-25)
□ 4. 服务内容与评估结论及护理服务计划相匹配 29号 第22条
□ 5. 评估结论书在有效期内(重度失能一般不超过 2 年) 29号 第25条
□ 6. 服务对象身份每次核验,有核验记录 21号 第16条
□ 7. 可通过检索按服务对象、日期、护理员任一口径调出任一记录 21号 第27条

D · 收费与结算6 项

□检查项条款
□ 1. 收费项目和价格已公示,实际收费不高于公示价格 21号 第20、21条
□ 2. 同一项目对参保人与非参保人收费一致 21号 第21条
□ 3. 无重复收费、分解收费 21号 第21条
□ 4. 超范围服务有事先书面同意 21号 第21条
□ 5. 无重复结算、超标准结算,未为其他机构或其服务对象代结算 21号 第25条
□ 6. 费用清单、对账单与上传数据一致,能逐笔对上服务记录 21号 第27、32条

E · 系统与数据4 项

□检查项条款
□ 1. 已通过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长护模块接入,或自建系统按接口标准完成对接 21号 第18条
□ 2. 全量数据据实传送并动态更新,无漏传、无补传痕迹 21号 第27条
□ 3. 数据采集范围合规,参保人个人信息有保护措施 21号 第28条
□ 4. 系统内记录不可回溯修改,修改留痕可追溯 21号 第40条(九)

F · 制度与内控4 项

□检查项条款
□ 1. 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六类制度齐备且在执行 21号 第7条
□ 2. 有服务流程与服务标准文件,护理服务一致性可验证 21号 第17条
□ 3. 定期自查基金使用情况,有不规范使用纠正记录 21号 第25条
□ 4. 对检查人员能当场提供:机构资质、人员资质、服务记录、结算明细四类材料 21号 第26、47条

监管方式与依据

手段
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21号 第47条)
常态化监管
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8 部门实施方案)
三个重点
假评估(降标准、篡改评分、虚高等级)、假服务、假失能(冒用身份、串通伪造材料)
举报渠道
医保基金欺诈骗保举报电话 010-89061396 / 010-89061397

违规处理

依医保办发〔2024〕21号 第 35 条,处理方式包括:公开通报、约谈负责人、暂停新增服务对象、 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支付违约金、中止相关责任方提供服务、中止或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后基金不再结算;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5 年内禁止从事定点机构管理活动。

适用范围

本清单依据国家层面文件条款整理,非官方发布的评分表,亦不等同于地方经办机构的考核标准。 省级、市级实施细则可能另有规定(如山西、辽宁、沈阳已出台评估机构定点管理细则),实际使用应按当地要求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