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成度 | 含义与下一步 |
|---|---|
| 12 / 12 | 未见形式缺项。申报前需准备可演示的系统对接方案与六类制度文本,二者均为第 10 条规定的审核内容。 |
| 9–11 项 | 缺项多集中在人员数量或系统对接。第 10 条规定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 3 个月审核期限,但仍会延长整体办理周期,建议补齐后再提交。 |
| ≤ 8 项 | 建议暂缓提交。第 10 条规定审核不合格的,3 个月内完成整改可申请再次审核;仍不合格的,1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定点管理申请。 |
| 第 11 项未勾 | 属第 13 条第(四)项不予受理情形,无法通过整改解决,须先调整股权或任职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