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 & compliance
长护险台账的数据与合规声明
以下四项为产品设计边界:不接入医保基金结算,不做人脸识别与轨迹追踪,
不代办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数据相互隔离。相关依据来自《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医保部门定点管理、
评估管理有关规定。
数据隔离与访问控制
01
四条边界
| 不做 | 为什么 | 对应条款 |
| 不接医保基金结算 |
本系统只做机构侧自主留痕,不接入医保基金结算、不代机构申报基金。基金的支付对象与结算主体是定点机构与经办机构,我们不进入这个环节。 |
21号 第32条 |
| 不做人脸识别 |
人脸属敏感个人信息,且护理员为员工,采集生物识别信息需单独同意。我们改用服务对象或家属扫码确认 + 时间戳,效果几乎不损失,合规负担大幅下降。 |
个保法 第28–29条 |
| 不做持续轨迹追踪 |
定位仅在打卡瞬间取点,不记录行程轨迹。行踪轨迹同样是敏感个人信息。 |
个保法 第28条 |
| 不代办评估、不承诺结果 |
不代提交失能评估申请,不承诺评估等级,不介入待遇认定。评估申请主体是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机构不是申请主体。 |
29号 第3、19条 |
02
数据处理方式
机构隔离
多租户硬隔离,机构间数据不可见、不可查、不交叉
照片处理
默认脱敏存储,设置生命周期自动清理,不留原始大图
数据归属
归机构所有。终止服务时可导出全量数据并删除
记录不可回改
服务记录生成后时间戳不可修改,补证仅能追加说明,不改写原始记录。
医保办发〔2024〕21号 第 40 条第(九)项将“以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理服务记录、账目、费用单据、
上传数据进行结算”列为解除协议情形。
03
个人信息保护
| 场景 | 做法 |
| 采集范围 | 最小必要:服务对象姓名、服务项目、时间、时长、确认方式。不采集身份证号、病历、诊断。 |
| 员工信息 | 护理员实名信息用于第 19 条要求的实名制管理,范围限于执业资质与身份核验必需项。 |
| 敏感信息 | 不采集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医疗健康信息。如客户确有需要,须另行取得单独同意并提供替代方案。 |
| 共享 | 不向第三方提供。仅在机构授权并配合监管检查时,由机构自行导出提供。 |
本页为产品合规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机构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仍应自行履行告知同意、
内部管理制度等法定义务。
核验日期 202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