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第 6 条)。经办机构与定点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
人员分两类(第 11 条):
| 角色 | 职责 | 门槛 |
|---|---|---|
| 评估员 | 采集评估信息,协助开展现场评估 | 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相关工作 2 年以上;参加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
| 评估专家 | 开展现场评估、提出评估结论、承担复评、依据护理需求提出服务计划建议 | 在评估员条件基础上,另需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和 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
第 15 条:评估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与评估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环节 | 规定动作 |
|---|---|---|
| 1 | 评估申请 | 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提交材料。经办机构应建立多元化申请受理渠道 |
| 2 | 受理审核 | 经办机构审核材料并反馈结果。五类情形不予受理(见下) |
| 3 | 现场评估 | 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组织定点评估机构开展;至少 2 名评估人员上门,其中至少 1 名评估专家 |
| 4 | 提出结论 | 现场可直接提出结论的由现场人员提出;不能直接提出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依据采集信息提出。结论须经至少 2 名评估专家确认 |
| 5 | 公示与送达 | 达到待遇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出具结论书并送达 |
| 事项 | 规定 | 条款 |
|---|---|---|
| 结论有效期 | 由统筹地区医保行政部门确定,重度失能等级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2 年 | 第25条 |
| 复评 | 对结论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评;不少于 2 名评估专家参加,参加初次评估的机构和人员须回避;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27条 |
| 第三人异议 | 对公示结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反映;基本属实的组织复评 | 第28条 |
| 重新评估 | 失能状态变化与结论不匹配、且结论出具满 6 个月的,可申请重新评估;经办机构抽查发现状态变化的,应组织重新评估 | 第29条 |
| 到期重评 | 有效期届满前,经办机构应组织重新评估;符合条件则届满后重新计算 | 第30条 |
第 3 条明确:评估结论是基金支付待遇的必要依据。第 16 条要求执行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 并“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国办《意见》进一步明确“评估标准全国统一,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