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演示
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
全国 / 政策库 / 操作指南 / 失能等级评估
Guide 02 · Disability assessment

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流程

依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 评估结论是基金支付待遇的必要依据(第 3 条)——没有结论,就没有结算。
发布机构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文号医保发〔2023〕29号
发布2023-12-15
核验2026-10-17
原文nhsa.gov.cn ↗
评估表、签字笔与量尺
失能等级评估 · 现场核验

一、谁来做评估

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第 6 条)。经办机构与定点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

第 9 条 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护险经办工作。
第 10 条 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随制度健全逐步向独立评估机构过渡。

人员分两类(第 11 条):

角色职责门槛
评估员采集评估信息,协助开展现场评估 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相关工作 2 年以上;参加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评估专家开展现场评估、提出评估结论、承担复评、依据护理需求提出服务计划建议 在评估员条件基础上,另需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和 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 15 条:评估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与评估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五环节流程

#环节规定动作
1评估申请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提交材料。经办机构应建立多元化申请受理渠道
2受理审核经办机构审核材料并反馈结果。五类情形不予受理(见下)
3现场评估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组织定点评估机构开展;至少 2 名评估人员上门,其中至少 1 名评估专家
4提出结论现场可直接提出结论的由现场人员提出;不能直接提出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依据采集信息提出。结论须经至少 2 名评估专家确认
5公示与送达达到待遇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出具结论书并送达
第 26 条 时限 评估结论书原则上应在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送达。

五类不予受理情形(第 20 条)

  1. 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
  2. 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3. 发生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4. 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 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三、现场评估怎么做

人数
至少 2 名评估人员上门,至少 1 名评估专家
在场要求
须有至少 1 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
佐证手段
可在邻里、社区走访调查基本生活自理情况,做调查笔录和视频录像;参考住院病历或诊断书
终止情形
拒不接受信息采集、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其他原因导致终止
第 21 条 现场评估人员依据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采集信息。走访调查的笔录和视频录像与病历、诊断书一并作为提出结论的佐证资料。

四、有效期、复评与重新评估

事项规定条款
结论有效期由统筹地区医保行政部门确定,重度失能等级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2 年第25条
复评对结论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评;不少于 2 名评估专家参加,参加初次评估的机构和人员须回避;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第27条
第三人异议对公示结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反映;基本属实的组织复评第28条
重新评估失能状态变化与结论不匹配、且结论出具满 6 个月的,可申请重新评估;经办机构抽查发现状态变化的,应组织重新评估第29条
到期重评有效期届满前,经办机构应组织重新评估;符合条件则届满后重新计算第30条

五、结论与待遇的衔接

第 3 条明确:评估结论是基金支付待遇的必要依据。第 16 条要求执行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 并“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国办《意见》进一步明确“评估标准全国统一,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

评估结果互认目前仍处于推进阶段。跨统筹地区居住的参保人,按居住地经办机构的经办规则办理。

六、定点机构要配合什么

  • 申请主体为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第 19 条),定点机构不是评估申请主体。
  • 发现状态不符须报告。医保办发〔2024〕21号 第 15 条:发现参保人员失能状态与评估等级不符,或死亡、住院、长期到统筹地区外居住,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
  • 服务记录要与结论对应。服务项目应落在《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内,且与评估结论确认的失能等级、护理服务计划相匹配。
  • 评估结论不可干预。第 21 条将走访笔录与视频录像列为佐证资料;专项检查将降低评估标准、 篡改评分、虚高失能等级列为“假评估”。
本文为条款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 地方细则对结论有效期、公示范围、复评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当地规定为准 (如苏州规定中度、重度结论自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医保局网站等公示,公示期 5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