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条列了三类主体,都可以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 主体类型 | 定义与硬门槛 |
|---|---|
| 养老机构 | 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 |
| 医疗机构 | 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
| 其他服务机构 | 依法登记成立、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 # | 条件 | 要点 |
|---|---|---|
| 1 | 法人资格 |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包含养老/照护/护理服务 |
| 2 | 人员配备 | 配备长期照护师和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省级医保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人员类型、数量须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
| 3 | 长护管理人员 | 配备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护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
| 4 | 六类制度 | 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 |
| 5 | 系统对接 | 具备使用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的长护功能模块,或自建系统按接口标准对接的条件 |
| 6 | 收费合规 | 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
| 7 | 其他 | 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还须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 8 条同时界定了三种服务类型:居家护理(在参保人家中提供服务)、社区护理(以社区为依托、就近就便、非全日)、 机构护理(在机构内、全日)。
| 步 | 环节 | 规定动作 | 时限 |
|---|---|---|---|
| 1 | 提交申请 | 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提交申请材料 | — |
| 2 | 受理与形式审查 |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示并说明理由 | 及时受理 |
| 3 | 综合审核 | 通过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开展;审核小组由长护管理、养老服务、医保、医药卫生、财务、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 | ≤ 3 个月 (补材料时间不计) |
| 4 | 审核结果 | 分合格 / 不合格,结果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合格的列入拟签协议名单并公示 | 公示 ≥ 5 个工作日 |
| 5 | 协商谈判与签约 | 达成一致后签订长护协议,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 首次协议期 一般为 1 年 |
审核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再次组织审核; 仍不合格的,1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定点管理申请。
| # | 情形 |
|---|---|
| 1 | 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
| 2 |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 3 年 |
| 3 | 因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 3 年,或已满 3 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
| 4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
| 5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
| 6 | 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基金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机构管理活动不满 5 年 |
| 7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义务 | 条款要求 |
|---|---|
| 一人一档电子档案 | 核验身份凭证,按护理服务计划提供服务,如实记录服务内容,建立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第 16 条) |
| 人员实名制 | 及时维护机构、人员编码信息,对护理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与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第 19 条) |
| 收费公示 |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同一项目收费不得高于非参保人员(第 20、21 条) |
| 不得重复结算 | 不得重复结算、超标准结算,不得为其他机构或其服务对象提供结算(第 25 条) |
| 据实传送数据 | 向经办机构据实传送全量数据并动态更新,确保真实准确(第 27 条) |
| 信息变更 | 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床位数、服务类型、收费价格等重大变更,30 个工作日内申请(第 37 条) |
| 协议续签 | 提前 3 个月提出续签申请;续签协议期最长不超过 3 年(第 11、38 条) |
| 分支机构 | 设立分支机构或多个站点的,新增机构(站点)须另行申请定点管理(第 12 条) |